《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范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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