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