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檢查要求及組織分工
第六條 全區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各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均應達到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合格標準的要求,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七條 在進行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時,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 自治區區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由自治區檔案局進行執法檢查; 各地、州、市、縣(區)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原則上由地、州、市、縣(區)檔案局進行執法檢查,必要時自治區檔案局可直接進行檢查; 中央駐疆單位、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由自治區檔案局與行業主管部門中聘任的檔案法制監督員共同進行檢查;也可與中央駐疆單位、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所在地、州、市、縣(區)檔案局聯合進行檢查。
第四章 證書頒發
第九條 依法治檔先進、合格單位證書由自治區檔案局統一制作。 第十條 經自治區檔案局檢查確定的先進、合格單位,由自治區檔案局統一審核批準; 經地、州、市、縣(區)檔案局檢查確定的先進、合格單位,由地、州、市、縣(區)檔案局統一審批發證,并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治檔先進、,合格單位審批表》(見附件二)一式兩份。各地、州、市檔案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治檔先進、合格單位名單于年底前統一匯總上報自治區檔案局。 第十一條 依法治檔先進、合格單位證書頒發后,批準機關將對取得先進、合格證書的單位定期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的,及時換發新證,并重新編號。對低于檢查標準的,提出限期整改。超過整改期限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發證機關降低其等級或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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