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以下簡稱《解釋》)得解讀。
(二)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基于預告登記制度的內涵,正確適用預告登記制度,必須注意堅持依法兼顧保障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與限制登記義務人的處分權的平衡原則,為此,《解釋》第四條對《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其限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而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礙債權如期實現的行為。
(三)關于特殊動產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
近年來,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是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據統計,截至2015年5月,全國機動車總保有量達2.69億輛。機動車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實踐中機動車名實不符的情況也并不鮮見。加之因機動車抵押、交通事故引發損害賠償、機動車所有權人破產等原因而形成的權利人,也會在諸多情形下與機動車買賣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產生交集,因此,如何處理好相關糾紛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基于此,《解釋》第六條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權利沖突類型為導向,遵循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法規則,通過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作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第三人”的角度進行了規定。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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